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培养科研人才,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教学水平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湖南女子学院为第一承担及完成单位,由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负责,并获得立项或资助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我校科研项目按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其中,纵向项目指国家、部委、省级、地市厅级等各级政府的科研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申报评审而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下发立项文件予以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指国家各级政府其他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会、非政府主管部门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资助、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外基金组织合作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二章 项目级别认定
第四条 纵向项目类别说明:
国家级项目分为A1、A2、A3三级,省部委项目分为B1、B2两级,市厅级项目定为C级,校级项目定为D级。
A1级:国家自然科学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项目。
A2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A3级:除A1和A2所指项目之外的国家自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和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国家自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科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等其他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
B1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科技部等其他部委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重大和重点项目、省社科评审委员会重大和重点项目、省教育科学科规划重大招标和重点项目。
B2级:国家各部委其他科研项目;除B1所指项目之外的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省科技计划各类项目、省社科评审委员会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
C级:省社科基金决策咨询及省情决策咨询课题(原省情决策与咨询项目);省教育厅科研一般项目;省各厅局其他科研项目;省教育工委立项的项目;省各地州市哲学社科基金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
D级:校级科研项目等。
第五条 横向项目分类说明
横向项目分级和分类按照进校经费的多少进行界定。进校经费自科类100万/项及以上、社科类50万/项及以上的项目视同A3级项目;进校经费自科类30万-100万/项(含30万)、社科类15万-50万/项(含15万)的项目视同B2级项目;进校经费自科类15万-30万/项(含15万)、社科类5万-15万(含5万)/项的项目视同C级项目(横向项目经费不配套)。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申请立项与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持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
第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项目所在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构建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论证、立项;项目实施的进度检查、督促;项目结题、成果登记、资料归档等工作。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图书馆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实施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所在单位(部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均要履行审核、监督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监督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项目组成员须按照国家、地方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报
1.科研处根据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发布申报通知,统一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科研处会同各单位(部门)负责发动和组织本部门教职工的项目申报工作,并做好项目申报书的形式审查工作。申报人申请的项目应在申报指南或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所申请的项目研究内容明确,研究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申请材料真实。
2.对于非限额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3.对于限额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处聘请有关同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网上匿名评审或会议评审,并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4.对于横向项目,学校将从简化审批程序等方面,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加强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二条 项目的立项
1.对获准立项的项目,科研处将立项项目通知书下达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对立项项目建立信息档案。如果项目立项通知书直接由项目主管部门送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立项通知书原件等材料报送所在单位(部门)和科研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项目合同书、回执、协议书、计划书等,科研处审核后统一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3.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项目最终成果形式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变更和终止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科研处签署意见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征得合同签约单位同意,凭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合同签约单位的补充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4.对于纵向项目的国家级(A1、A2和A3)项目,学校按照下拨经费给予1:1.5的资金配套;对于教育部、科技部立项的纵向项目学校给予1: 1.2的资金配套,其它的省部委级项目(B1、B2)和市厅级(C级)项目,学校给予1: 1的资金配套。国家级以及教育部、科技部纵向项目的配套额最低1万元/项,省部级及以下的纵向项目(不含校级项目)最低0.5万元/项,配套最多不超过60万元。学校对横向项目经费实施管理,不配套经费。未经学校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校不配套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的中期检查
1.凡获准立项的纵向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各单位(部门)必须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报科研处审核后统一上报主管部门;如项目下达部门无明确中期检查要求,则由科研处统一组织中期检查(时间一般在立项与计划结题的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的要求,定期接受中期检查或者年度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中期进展报告表或自查报告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科研处。
2.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取得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原计划有无修改等。
第十四条 项目的结题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结项要求及时将所有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含电子版)整理齐备,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科研处统一向项目下达部门申请结题、验收或鉴定。
2.由项目研究产生的有关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专著、专利、研究报告等,均应按规定标注项目类别和编号等内容,未按规定标注者,一律不能作为结项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无故不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不按时结项(超过研究期限或申请延期的研究期限)、不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主观原因中断项目研究工作的,学校将终止项目经费使用或追回已使用的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原则上应与申报书一致,各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完成结项工作。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计划进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填报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因故中止和撤销,由科研处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对该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并停止该项目的报账;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退回或由科研处另行安排,未拨付经费则停止拨付。
第十八条 对无故延期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负责人既不说明原因,又不提出解决办法的项目,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如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学校将酌情给予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请参照《湖南女子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7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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