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机构的管理,优化、整合科研资源,使学院科研机构建设更好地适应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国家经济建设之需要,有序地发挥学院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促进学院科学研究水平和应用能力的增强,提高学院承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攻关任务和其它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科研机构设立的目的:旨在汇聚学院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学术梯队,培育稳定的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发挥学科优势、开拓新的研究领域,采取有效方式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不断形成有优势、有特色的研究方向,提高我院整体水平,增强学院科研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学院在争创“双一流”建设中科研工作的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研究所、创新科研团队等;经学院批准建立的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研究所、创新科研团队。学院科研机构的设置类型:
(一)国家级科研机构:指国家有关单位或部门组织批准在学院成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研究所、创新科研团队等;
(二)省级科研机构:指省级有关单位或部门组织批准在学院成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研究所、创新科研团队等;
(三)院级科研机构:指学院根据本院科研工作发展实际,依托学院设立的科研机构,包括研究中心、研究所、创新科研团队等;
(四)系级科研机构:指系部根据本单位科研工作发展实际,依托系部设立的研究所、创新科研团队等。
第三条 学院鼓励在全校范围内跨学科、跨系(部)建立科研机构,有效整合学科资源,组织合作研究,培养研究团队,培育科研特色。学院鼓励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校外其他研究机构横向联合,在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在我院成立科研机构。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成立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具有一定的学科或专业特色,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的奋斗目标,对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三)具有成员稳定、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术研究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科研机构应拥有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科学研究梯队,每个科研机构原则上应有5--8名专兼职研究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
(四)科研成果丰富,在相关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积累。机构成员近五年在外文期刊四级或中文期刊C级及以上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不少于5篇(幅),且机构成员取得B2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国家级和省级科研机构有上级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申请和审批。
(二)拟设立的院级和系级科研机构,需由所在的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湖南女子学院科研机构申请书》,报科研处初审。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的科研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和宗旨;拟设立的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领域)、该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拟设立的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方向带头人及梯队成员基本情况;已具备的科研条件(研究基础、前期成果、科研仪器设备等);拟设立的科研机构的主要发展规划及措施、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水平等;依托单位推荐意见及其能提供的科研条件证明。
(三)科研处初步审查通过后,上报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四)经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由学院发文予以成立,并授牌挂牌。
第六条 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对外通称为“湖南女子学院XXX研究中心(研究所)”,科研机构的冠名权属于湖南女子学院。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人员设置
(一)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可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l--2人。根据研究需要可另设兼职助理或秘书1人,原则上不设专职人员、不定级别。各科研机构负责人不能同时兼任其他同级科研机构负责人。
(二)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系(部)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系(部)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根据学院相关文件,给予科研机构负责人计算一定的科研工作量。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和组织完成科研机构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本机构的科研规划、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组织科研人员积极争取承担新的科研任务,推动成果转化,不断促进学科建设,扩大科研推广效益。
(四)积极发展交叉学科、特色学科,培育新的科研增长点和组建创新群体。
(五)建设合理学术梯队,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六)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各项科研工作。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科学研究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各项重大科研任务,努力产出高质量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三)强化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鼓励交叉和跨学科研究,不断整合力量,保持和发挥既有优势,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提高科学研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承担学院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促进学科建设。
(五)扩大学术交流,提升学院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具体任务:
除承担和完成必要的教学任务外,必须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并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每个科研机构每3年须完成下列指标:
(一)以本科研机构名义在外文期刊四级或中文期刊D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艺术作品不少于6篇(幅),其中发表在外文期刊四级或中文期刊C级及以上论文或艺术作品不少于2篇(幅);或以本科研机构名义在外文四级或中文D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艺术作品不少于5篇(幅),其中发表在外文期刊四级或中文期刊C级以上发表论文或艺术作品不少于3篇(幅);或以本科研机构名义在外文期刊四级或中文期刊D级及以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艺术作品不少于3篇(幅),同时出版学术专著或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以科研机构成员个人或集体名义)1部;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科研机构成员个人或集体名义)1项。
(二)至少主持承担2项B2级及以上课题,且进校经费不少于1万元;或至少承担2项横向课题且进校经费不少于3万元。
院级和系级研究所的具体任务可适当减少。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处是学院对科研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和评估,定期评估实现优胜劣汰,在动态管理中提高其科研水平。包括业务指导、业绩检查、关系协调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的评估与考核
(一)各科研机构每年年初根据考核期间需完成的科研任务,提出该年度研究工作计划,年末提交工作总结,报学院科研处备案。
(二)科研处负责组织全院科研机构的检查和评估工作。按照科研机构设置的条件和年度研究工作计划,每学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检查。
(三)科研处每3年组织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学术队伍、学术会议、学术影响等方面。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四)评估工作采取科研机构自评和科研处检查相结合办法。科研机构应认真填写《湖南女子学院科研机构评估表》。科研处对科研情况核实后,对科研机构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五)科研处代表学院公布评估结果。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则要求其进行为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科研机构,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撤销,并且2年内该科研机构负责人及挂靠二级学院(部)不得再申报新的科研机构。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经费管理。
(一)经国家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学院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每年拨付不低于15万元的科研业务经费;经省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成立的省级研究机构(平台),学院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每年拨付不低于10万元的科研业务经费;经学院批准成立的院级创新科研团队,学院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每年拨付不低于5万元的科研业务经费;经学院批准成立的院级研究所,学院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每年拨付不低于1万元的科研业务经费;由学院批准成立的系级科研机构经费由系部在相关经费中统筹安排。如有调整需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执行。
(二)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人应根据本机构内的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实事求是地管理和使用经费。使用情况要在机构内部适当公开并接受各级监督。
(三)科研业务经费的报账参照《湖南女子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报账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研机构争取到的外来经费和合作经费学院不予配套。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一)国家级和省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权归属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院级和系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权归属于学院。
(二)科研机构若发生学术带头人等主力研究人员的变动,内部机构撤销、分立、合并等问题,所在机构应提出申请并上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调查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执行。
(三)科研处对院级和系级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结束后仍未能达标者,作撤销处理。
(四)因其他原因,自愿撤销的,由该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初步审核,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撤销。撤销后的科研机构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学院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按照《湖南女子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湘女院通字[2017]101号)执行,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论文级别认定和科研项目级别参照认定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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